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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获赔千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原食品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近期,唐山的杜女士不小心遭遇了“过期食品”,还没出商场却被超市营业员指责为“故意讹诈”,虽然事情最后得以解决,但这样的经历还是让杜女士倍感委屈和气愤。
  近期,唐山的杜女士不小心遭遇了“过期食品”,还没出商场却被超市营业员指责为“故意讹诈”,虽然事情最后得以解决,但这样的经历还是让杜女士倍感委屈和气愤。
 
  去年年底,杜女士带着孩子到超市购物,刚结完账,孩子便迫不及待地打开了刚刚购买的一袋饼干。在食用过程中,饼干味道很怪,杜女士连忙查看,发现饼干的保质期已经过了三个多月。
 
  “我还没出商场,于是直接找到超市营业员反映情况,没想到对方却指责我故意讹诈。”面对指责,杜女士感到很委屈。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杜女士便向唐山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唐山市消协受理后,进行了详细核实,确定消费者从吃饼干到发现过期均发生在商场内,不存在掉包讹诈的可能。经唐山市消协调解,超市工作人员就此前的不当指责向杜女士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
 
  过期食品虽未危及杜女士和孩子的健康,但国家对食品进行保质期的制度管理就是从法律角度尽可能地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业内人士表示,过期食品即使没有对人身造成伤害,也不该对此宽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据唐山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马超介绍,2017年全年唐山消协部门登记在案的食品投诉有66起。“消协部门偶尔也会接到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的投诉,但由于消费者已离开购物地点,导致消费争议产生,这也给调解造成了很大困难。”马超说。
 
  唐山市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购物就到正规的场所,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而且要注意留存购物小票。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大多超市针对“临界食品”多会搞促销活动,一些市民表示并不介意买快要过期的商品,因为这些商品价格便宜。“对于‘临界食品’,商家应该给予消费者一定的提示,以免食品过期变质对消费者人身造成可能存在的伤害。”马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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