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在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新马桥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部门工作,负责对生猪进行检疫并开具合格证明。然而,2015年3 月期间,他在未对王某等5 人收购的971 头生猪进行产地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张10 元的价格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7 份,从中获利470 元。2014 年至2015年期间,又对759 头未经检疫的生猪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 份,并指使其妻郭某对1685 头未经检疫的生猪代开合格证明87 份,从中牟利。因为陶万利的渎职行为,导致3415 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进入市民的餐桌,为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法院认为,陶某某身为动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未检疫而出具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