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田某自造船只,并配备电瓶、升压器等禁止的电鱼工具用于电鱼。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田某多次在沅水流域桃源段使用该电船进行捕鱼,该县渔政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田某仍屡教不改。2017年4月20日11时许,田某在沅水禁渔期内,到沅水流域桃源县漳江镇水电站闸口下游河段使用该电船捕鱼时,被该县渔政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船舶1只、电瓶1个、升压器1台、捕鱼杆3根及捕得的草鱼等水产品10条。经认定,被查获的船只主机、发电机、升压机、电极属于禁用捕捞工具。
另查明,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调整全市春季禁渔范围的通知》规定,沅水流域自桃花源至汉寿县目平湖段为禁渔范围,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