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检察院指控,54岁的西安男子崔某与咸阳的姚某、赵某长期以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2601室为办公场所,购买“美体一号”减肥胶囊、“苦瓜活胰素”等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由王某(另案处理)雇佣多人在西影路一厂房内,将这些物品加工、包装成品。崔某等3人隐瞒真实姓名,对外自称王经理等,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又雇刘某负责日常联系客户,并通过王某负责的货运处将“美体一号”减肥胶囊等多种保健品销售给四川双流县华康药房的高某等人。
昨日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等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也都表达了悔恨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