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mg/kg。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薛先生于2015年9月28日、2017年1月16日,在某批发部处购买血燕12盒,价款60000元。薛先生表示,他购买后馈赠给朋友,但被退了回来,朋友称该食品中亚硝酸盐超标。经检验,该食品亚硝酸盐含量为6000mg/kg,超标200倍。2016年1月8日、2016年6月2日,薛先生又在某商行处购买血燕12盒,价款56400元。经检验,该食品亚硝酸盐含量为3400mg/kg。
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卖家向其退回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薛先生从两位卖家处购买的涉案燕窝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亚硝酸盐含量明显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经调解,某批发部与某食品商行分别赔偿薛先生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