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攀枝花7月24日讯(王安瑞)近日,攀枝花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问题肉的案件。县人大、政协及部分群众代表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均为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负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定义务,但他们明知涉案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为从中牟利,仍进行生产、销售。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认定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胁。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了解,2016年3月,西昌市公安局在办理省公安厅督办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时,与盐边县食药监局在益民乡新桥组何本华的家中,查获了4000多斤来源不明的病死动物肉。随后,该案移交给县公安局侦办。侦查发现,何本华曾多次购进未经检疫、甚至是病死的马肉、骡子肉、驴肉等分解后,冒充牛肉卖到成都等地,销售数量达到了2万多斤。随后何本华等8名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被告人何某在红格镇做了很多年的“牛肉生意”,长期以来,他在攀枝花及周边地区收购马肉、骡子肉、驴肉等,充当牛肉对外销售。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除零星购买牛肉、马肉、骡子肉、驴肉销售外,还从凉山州冕宁县的吉某甲、吉某乙两兄弟(西昌市公安局己另案处理)、凉山州会东县的陈某处,购买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马肉、骡子肉、驴肉。再将这些肉分解后,何某以此充当牛肉销售给成都人吴某(西昌市公安局已另案处理),凉山州会理县的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以及攀枝花东区某肉类加工厂的伍某,将问题肉加工后再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共从陈某、吉某甲、吉某乙处购买动物肉数量达20000余斤,金额达200000余元;何某销售给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伍某、吴某动物肉数量达20154斤,金额达335288元。
经过两个多小的庭审,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作为零售商的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1年1个月、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禁止被告人何某、陈某、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予以没收,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对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