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
但法院认为,火锅店的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在一审判决中,火锅店老板、厨师及两名服务员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火锅店老板还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
炼制回收油供顾客食用 火锅店两年获利6万多
今年3月,资阳市安岳警方接食药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12月,陈某英以加盟遂宁市打渔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安岳县城开设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并雇佣张某学为该店厨师,雇佣张某英、姚有均为该店服务员。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陈某英在经营打渔火锅过程中,安排张某英、姚某均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张某学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将该“地沟油”与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的油按1:1比例勾兑。顾客点餐后,两服务员将勾兑好的混合油舀入火锅锅底,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
后经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油72桶,每桶90斤,现场扣押未使用的油270.2斤。以红锅每锅用油3.7斤,每锅锅底售价20元计算,销售的锅底价款共6.7万余元。
律师称老油是火锅技术传承 法院认定属“地沟油”犯罪
在庭审中,陈某英的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沟油,火锅店回收油是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完成,且检测结果也无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的禁止性物质。
但合议庭在评判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4名被告人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本案所涉火锅店回收油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法院认为,4名被告所销售的加工回收地沟油中,虽然公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未检出苏丹红等7类禁止性物质,但并非未检出7类物质地沟油就属于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4名被告在长达两年中使用餐厨垃圾炼制回收油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现场 法院提供
火锅店4人均获刑 老板还被判令赔偿67万
在庭审结束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此外,陈某英、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英、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也分别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还判令追缴陈某英的违法所得6.7万余元,陈某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67万余元,并在安岳县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上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的消费者连续三日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