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项)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明码标价方面,包括商品(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收费标准),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品质等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
《规则》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餐前小食、纸巾、米饭、茶水等商品单独计费,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并于消费前主动告知消费者。”
外卖费如何计算一直让人蒙查查,少的2元,多的二三十元。《规则》正式实施后,外卖收费乱象有望改善。
《规则》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告知消费者收费办法和标准;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此外,《规则》中对经营者在消费者结算时作出明确要求,应提供消费结算清单。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列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价格,以便消费者查核,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保留相关凭证,及时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餐饮业经营者“九不准”
1.不明码标价;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原因、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5.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6.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7.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8.未对与行业惯例不一致的计量计价方式或价格附加条件予以特别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