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仅仅一个月前,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稻香村在北京法院赢了,苏州稻香村在苏州法院赢了。怎么回事?
针对在苏州的败诉,北京稻香村公司方面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会继续上诉,“这只是一审结果,还没有到尘埃落定的时刻。”
对于在北京的败诉,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则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以捍卫自身权利。”
“稻香村”,驰名已久的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清代乾隆皇帝主政时的177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据《清末商务史料(上)》《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等资料记载,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稻香村茶食店在清光绪年间、民国期间也均开设过,中间虽经历几次更名,但刘志勇强调,苏州稻香村的传承人、技艺等一脉相承,未曾中断。
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有两种说法。按照其官网所述,北京稻香村诞生于光绪年间,公元1895年。当时,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因多种原因在1926年关张,但稻香村在北京开创的南味食品派系传承下来,1984年,这个派系的第五代传人刘振英筹建了北京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另一种说法是,1984年刘振英创立的北京稻香村和清末民初的北京“稻香村南货店”没有任何传承关系。因为,“稻香村南货店”关张时,刘振英才5岁,不可能在那里工作,其传承人、技艺等都不存在传承关系,完全是一家“新店”。这一点,苏州稻香村经常用在法庭上反驳北京稻香村。
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南北两家稻香村并无特殊渊源。
改革开放之后,两家稻香村均进入公司制经营时期。1980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于1984年。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出台了《商标法》。
此次引起注意的两个案件,就主要围绕注册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3个商标展开。其中,第184905号、第352997号商标为苏稻公司拥有,第1011610号商标归属于北稻公司。
三个商标的主体均为“稻香村”文字标识,虽然字体不同。
也就是说,两家稻香村都拥有“稻香村”相关商标,区别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图案相同,区别就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一个注册在饼干上,一个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上,都属于中国商标第3006群组。
属于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号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分属中国商标第3007群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此次,两份判决的分歧就在“糕点”这一类别上。
苏稻指出,北稻在糕点类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北稻公司则强调,苏稻持有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但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在苏稻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来源。”
此外,北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稻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稻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这成为北稻败诉的主要原因。
而在北稻诉苏稻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被称为“85号文”),以证实商标第3006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第3007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稻公司被判侵权。
在苏州的法庭上,北京稻香村公司同样将“85号文”作为证据提交。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重点是苏稻公司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排他权问题。“85号文”当时是对另一商标注册问题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也是针对稻香村“南北之争”作出的。
2006年,苏州稻香村在“糕点、面包、饼干”等第3006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于2009年核准通过。后来,北京稻香村方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议,认为扇形商标与北稻的1011610号商标“近似”,不予核准注册。因此,苏州稻香村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稻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行政裁定,苏州稻香村的扇形商标不予通过。
此后,苏稻与北稻的商标纠纷不断。
虽然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前,但北稻1997年注册“稻香村”商标时,并未接到异议。苏稻方面解释,当时双方市场不重叠,商标意识也不够,甚至有“一块把稻香村做出来”的想法。
两个“稻香村”确实都“做出来”了。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分别于1993年和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3年,苏稻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次年,北稻也获得了这项认定。
为了能在“糕点”类别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北稻公司还从苏稻公司获得过授权——苏稻分别于2003年及2008年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第352997号商标。
“作为被授权人反诉授权人侵权,我们认为不可思议。希望大家能够尊重历史、尊重商标法律的规定。”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对记者说。
为了打破“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产品上的使用限制,北稻公司还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在糕点类别成功注册了第10521539号“三禾”商标和第1390710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此前,糕点类目已有苏稻公司“稻香村”商标。
目前,苏稻针对糕点类“北京稻香村”商标也已向法院提起无效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于两份判决,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也很困惑,“北京法院和苏州法院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是基于同一段事实,但是为什么两地法官在同一段事实中间取了不同的情节?”
宁立志认为,稻香村之争,法院应该更加全面、更加完整地来面对,理清它们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以事实为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苏稻和北稻商标存在多重纠葛,法律又必须给双方划边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哪个上面就在哪个上面使用。”
他说,为了避免侵权,双方可以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苏稻、北稻仍继续主张“老字号”、未注册商标等其他标识的权益,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交由法院清楚界定、划分边界。
黄武双对记者指出,目前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改变标识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例较多,在涉嫌侵权人没有在先使用、先用权等其他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构成侵权,并要求各自规范使用。
但对于“稻香村”“解百纳”“王老吉”这类老字号近年来出现的纠纷,鉴于其复杂的历史脉络,往往判决情况也较为复杂,黄武双认为,判决的关键就是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权益边界。他认为,既有法律规则足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但迄今为止,法律还没能在“稻香村之争”上做到这一点——此次,假如北京、苏州的两份法院判决书均生效,尽管市场上存在两大“稻香村”,顾客可能再也买不到“稻香村”糕点。按照判决,双方的糕点都分别被判令停止使用“稻香村”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