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9期)》。
据通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7年第12期)》显示,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蔗糖薄脆(韧性饼干)(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日、规格4.5公斤/箱),检出糖精钠项目不符合要求。经自查,系原料把关不严,原料带入糖精钠所致。
通告指出,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糖精钠超标的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饼干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79公斤无蔗糖薄脆(韧性饼干);2、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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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7年第1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现将2017年第12期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调味品18批次、蔬菜及其制品52批次、糕点35批次、罐头6批次、水果制品9批次、食用植物油5批次、酒类20批次、焙炒咖啡2批次、饼干1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批次、粮食加工品39批次、水产制品25批次、蜂产品4批次、糖果制品5批次、饮料38批次、蛋制品1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豆制品13批次、肉制品6批次、膨化食品3批次、速冻食品14批次、食糖4批次、其他食品1批次、食品添加剂1批次、液体乳157批次(其中巴氏杀菌乳52批次、调制乳22批次、发酵乳78批次、灭菌乳5批次)及原料乳47批次。共抽检样品557批次,其中1批次蔬菜制品、
1批次酒类、1批次炒货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肉制品、1批次饼干共计6批次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余姚市军芝兰菜厂生产的钱龙榨菜王(榨菜丝),检出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含有苯甲酸、脱氢乙酸,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象山透骨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膏蟹块,检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 宁波市奉化区大堰振富食品厂生产的小洋生(炒货),检出霉菌超标,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 奉化茅山酒厂生产的陈年双加酒(烹饪料酒),检出氨基酸态氮低于标准值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 宁波市鄞州默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卤牛肉,检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 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薄脆(韧性饼干),检出含有糖精钠,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