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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经营许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原食品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338
核心提示:     6月7日,新文化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吉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工商局公布5类94项行政许可事项,下半年将在全省推广,其中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6月7日,新文化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吉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工商局公布5类94项行政许可事项,下半年将在全省推广,其中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关注1

  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领证就能经营

  据了解,国务院推广复制上海浦东经验要求,长春新区经批准成为全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目前,省工商局和长春市工商局协调中省直27个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我省的94项许可项目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协调对接省、市电子政务网,5月25日在长春新区启动试运行。而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领证就能经营。

  省工商局企业处处长成刚提醒经营者,“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提出的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暂时停止实施”,但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监管。政府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证照监管协同、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包括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

  关注2

  “证照分离”改革 分成5类推进实施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省工商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成5类推进实施。

  一是4项行政许可事项暂时停止实施。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暂时停止实施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2.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4.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

  二是餐饮服务许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三是简化审批2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 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达到法定许可条件,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5.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6.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7.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8.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9.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1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2.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17.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1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0.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四是36项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对不能暂停实施又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1.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2.港口经营许可

  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6.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8.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10.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11.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12.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3.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4.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16.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1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18.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9.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0.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21.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3.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的许可

  2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6.拍卖业务许可

  27.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9.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30.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3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33.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34.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35.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6.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五是32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1.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3.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5.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6.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7.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8.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9.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10.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1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1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1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15.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1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8.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20.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2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23.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24.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2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28.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0.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3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3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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