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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喝到快过期啤酒 讨说法遭“敷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原食品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    “我们喝的啤酒还有十天左右就过期了,这让人心里很不舒服。”近日,市民高先生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他上周五晚与朋友聚餐,酒足饭饱准备结账时才发现,商家提供的啤酒快要过期了。

    “我们喝的啤酒还有十天左右就过期了,这让人心里很不舒服。”近日,市民高先生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他上周五晚与朋友聚餐,酒足饭饱准备结账时才发现,商家提供的啤酒快要过期了。

  据高先生介绍,5月25日晚,他与4名朋友在十里大道旁的老高大排档聚餐,期间喝了13瓶啤酒。“我们在计算喝了多少啤酒并准备结账时,有一个朋友突然发现这些啤酒是去年12月5日生产的,保质期是6个月。也就是说,还有10天左右就过期了。”高先生表示,虽然10天看似不短,但与6个月的保质期相比不值一提,“也就是说,这几瓶啤酒随时甚至可能已经变质”。随后,高先生向餐馆柜台内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但对方却很敷衍:“没过期就没问题。”

  “我们也没有要求对方赔偿,只是想要一个说法,哪怕说声‘疏忽了,对不起’都行。”高先生称,因为商家敷衍的态度,他与几名朋友决定拒绝支付就餐费用,“不过我们记下了餐馆联系方式,并留下了自己电话,让餐馆老板联系我们”。

  28日中午,根据高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老高大排档。一名自称是股东的刘姓男子表示,当天有员工向他反映过此事,他调查后发现,店内确实有一批啤酒快过保质期,员工也没有就此提醒顾客。“之后我打过高先生电话,向他道歉并免了当天450元左右的餐费。”刘先生说道。

  对此,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认为,虽然餐馆提供的啤酒未过保质期,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馆老板在向高先生提供临近保质期啤酒时应当尽明示或告知义务,不应隐瞒、误导。“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律师建议,市民在进行消费行为时,应关注食品类商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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