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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靠敲诈勒索坐大为敛财团伙 检察官建议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过度维权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原食品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841
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修订与完善,引用的惩罚性赔偿幅度不断加大,催生了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职业打假人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知假买假,夹带恶意诋毁、多方频繁投诉举报、反复立案撤案等,占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极大牵扯执法人员的精力,不同程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个别职业打假人以身试法、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修订与完善,引用的惩罚性赔偿幅度不断加大,催生了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职业打假人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知假买假,夹带恶意诋毁、多方频繁投诉举报、反复立案撤案等,占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极大牵扯执法人员的精力,不同程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个别职业打假人以身试法、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制日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7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4件,批捕8人,起诉2人,其中法院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案件2件。据分析,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谋取非法利益为根本犯案动机。恶意打假人以净化市场为外衣,知假买假,故意寻找违法违规商家,以高额赔偿作为撤销投诉的交易条件,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触犯了刑事法律。
 
  团伙化、商业化运作趋势明显。职业打假人利用QQ群、微信群等现代通信手段传播违法方法,共享犯案方法和“维权”经验,并逐步形成有组织、有纪律的敛财团队,使其社会危害性以几何级进行传播和蔓延。
 
  主要聚焦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职业打假行为纠缠的问题鲜有真正涉及商品质量安全等民生内容,而往往集中焦点在标签、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问题。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出发点是如何最便捷牟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较少涉及举证困难、索赔周期较长的真正假冒伪劣或危害公众安全领域。
 
  恶意消费公权力,造成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法律法规为鼓励打假行为,规定了较为便捷的投诉举报程序,而这种低门槛容易被职业打假人充分利用,一个电话或者一个网上登记就能投诉举报,如在投诉举报其间能实现和解便撤销举报投诉,如未能实现和解便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相反,公权力机关在履行受理举报、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职能过程中,为完成每一道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在处理过程中,职业打假人突然撤销投诉、举报或诉讼,极易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
 
  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确保执法、司法行为高效权威,针对办理职业打假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罗湖区检察院建议,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要增强自身素质和法治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让恶意职业打假者有机可乘。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监管人员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履职过程中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合法和违法的界限,引导打假人和举报投诉人在客观、真实范围内进行检举,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多头举报投诉,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罗湖区检察院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排查多次、反复举报的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要将打假人信息完整录入联网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多次或长期以打假为业的个人或团体,一旦发现涉及犯罪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有效遏制恶意打假行为的蔓延。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对相关举报或投诉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查处、及时复议。完善管理办法和程序,有效规制职业打假者的过度维权、纠缠投诉等不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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