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原食品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河北这3批次食品不合格 一酒楼经营的炖驴板肠检出亚硝酸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原食品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849
核心提示:今日(5月21日),河北省食药监局第79号食品抽检公告,1批次餐饮食品和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今日(5月21日),河北省食药监局第79号食品抽检公告,1批次餐饮食品和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公告显示,不合格餐饮食品为新河县正旺酒楼经营的炖驴板肠,该产品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7mg/kg 。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通常用于腌肉和其他易腐坏的产品。但由于其严重的急性中毒危害,且与食盐外形相近,容易误用,所以国家在《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中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南皮县东泽源超市经营的的韭菜检出铅(以Pb计)0.194mg/kg;唐山海港开发区信达综合市场左新章经营的皮皮虾检出镉(以Cd计)1.7mg/kg。
 
  铅、镉均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铅在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限量不超过0.1mg/kg;在芸薹类蔬菜、叶菜蔬才中的限量不超过0.3mg/kg;在豆类蔬菜、薯类中限量不超0.2 mg/kg。而镉在甲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限量不超过0.5m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相关报道: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8年 第79号)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