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奖励范围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明确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掌握;举报事项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办法》将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同时《办法》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企业内部人员进行举报的,可按照一般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为使办法更好落地,德州市食药监局成立了由法规、财务、案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