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四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2期)》,公开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据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经营的开荒汉酒(生产日期:2015-05-12;规格:450ml/桶;42%vol)、优质小米酒(生产日期:2015-12-08;规格:1000ml/桶;42%vol)经检验,样品不符合GB/T 2758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不合格产品,免于罚款。
据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姬松茸”(生产日期为2017-04-07,产品规格为150g/盒)经抽样检验,产品中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