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4月27日消息,大连市金州区东风食品厂涉嫌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老式蛋糕被行政处罚。
(大)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当事人:大连市金州区东风食品厂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东风村
投资人: 李洪生 性别:男 职务:厂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57440Y
2017年6月22日我局在某超市,对大连市金州区东风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17年6月20日的老式蛋糕进行抽样并送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2017年7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J2017062566)。该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17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食品生产区和库房内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不合格产品。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复核检查,食品生产区和库房内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不合格产品。
2017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市金州区东风食品厂生产经理宁奕进行询问。
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的老式蛋糕**箱,售价**元/箱。全部售完,未能召回。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0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编号J201706256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记录、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成品出库登记表、送货单、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照片、召回报告、整改报告。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食药监 食 听告〔2018〕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食药监 食 罚告〔2018〕3-3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老式蛋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查处,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四)、(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105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伍拾元(¥52050.00)。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的代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