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洛阳杜康遭遇白水杜康
2016年4月12日,洛阳杜康工作人员与汝阳县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洛阳市洛龙区一家烟酒百货商行,购买了6瓶杜康22V白酒,共支付360元。看似普通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洛阳杜康在进行证据保全,其购买的杜康22V白酒,酒瓶上写着大大的“杜康”二字,猛一看以为是“杜康”酒,但细看会发现,“杜康”二字左上角有很小的“白水”二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这款酒并非产自洛阳杜康,而是白水杜康。
随后,洛阳杜康将白水杜康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洛阳杜康享有“杜康”商标专用权,白水杜康在没有经过洛阳杜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酒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洛阳杜康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
白水杜康辩称,白水杜康也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对该商标的使用权。“白水杜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准注册,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小“白水”大“杜康”不是突出使用,而是一种应然状态。
判决 洛阳杜康胜诉获赔1500万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一、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白水杜康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四、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1万元;五、驳回洛阳杜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均提起上诉。4月16日,河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院(2016)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撤消第五项;变更第一项为: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田慧峰律师表示,本次判决是洛阳杜康在商标维权层面取得的胜利,判决确认了白水杜康侵犯洛阳杜康商标专用权,从法律层面对白水杜康不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洛阳杜康来讲,纠正白水杜康这种行为后,更能体现其酒品外观的识别度,便于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被白水杜康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