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及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更具操作性。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从原先的500元、300元、100元,提高到2000元、1000元、200元,并将单笔奖励最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还新增加了四类重大举报特别奖励,包括了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