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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天长:销售假酒 罪责难逃
2017-08-03 10:21  点击:470
    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戴某用普通酒以次充好、冒充名酒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戴某是某酒业经营部负责人,于2014年下半年通过淘宝、物流等渠道,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从外地分批购进假冒名酒,再销售给经销商和个人。一年时间,共销售假酒近300箱,非法牟利15万余元。2015年9月,戴某运酒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商标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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